【尼萨耆波逸提】:戒律学术语。梵语naih!sargika-pra^yas/cittika;Nai&hdotblw;sargikapr&amacron;yaśoittika;巴利语nissaggiya pa^cittiya;Nai&hdotblw;sargikapra-cittiya;Nai&hdotblw;sargik-pr&amacron;yaścittika;又作泥萨只波逸底迦、尼萨耆波夜提、尼萨耆波罗逸尼柯、尼萨只贝逸提,略称尼萨耆。意译作尽舍堕、舍堕、弃堕。即波逸提之一种,谓应舍财物之堕罪。“单堕”之对称。为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之具足戒中的一类,五篇罪之一,八聚藏之一,属僧戒八段中之第四段。《四分律比丘戒本定宾疏》卷下(大四○·四七五下)云:“尼萨耆者,此翻为尽舍;波逸提者,此翻为堕。谓犯此罪牵堕三恶。……(中略)若犯此堕,要先舍财,后忏堕罪,故云舍堕。”《戒本疏·三十舍堕法》:“尼萨耆者,西天梵言,东华人译,名之为舍。如多论云,有三种:一、舍财,二、舍相续贪心,三、舍罪也。波逸提者,如上已翻,此名为堕。故曰三十舍堕。”
(一)依《四分律》及《四分律行事钞》等所载,比丘三十舍堕法之名称及阐释如下:
1、持长衣过限戒:梵语dha^ran!am!,又作长衣戒、长戒。长,谓无用之长物。禁制三衣以外之受衣,而于十日内不作净施作法。
2、离三衣宿戒:梵语viprava^sa^h!,又作离衣宿戒。禁制离开三衣或其一而宿于异处。但作僧羯磨,咐嘱其他比丘而离衣者,则不犯戒。
3、畜月望衣戒:梵语niks!epah!,又作一月衣戒。若所用之三衣破损,受衣财而作新衣,其财不足时,允许受余分而储蓄之,唯储蓄之时间,禁制超过一个月以上。
4、取非亲尼戒:梵语pratigrahah!,又作取尼衣戒、取亲里尼衣戒、取非亲尼衣戒。禁制由非亲族之比丘尼受衣。亲里,指七世之亲族。但若比丘误受比丘尼衣,或比丘尼误受比丘衣时,得交换之。
5、浣使非亲尼浣故衣戒:梵语dha^vanam!,又作使尼浣故衣戒、使尼浣衣戒。禁制由非亲里之比丘尼浣洗敝故之衣,或染,或打,皆在禁止之列。
6、从非亲族人乞衣戒:梵语ya^cn~a^,又作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乞衣戒。禁制从非亲里之居士及居士妇乞衣。但遭遇夺衣、失衣、烧衣、漂衣等厄难时则可从彼等乞衣。
7、过分取衣戒:梵语sa^ntarottaram!,又作过知足受衣戒、过足受衣戒。比丘遭遇夺衣、失衣等厄难时,若非亲里之居士及居士妇等给与多数之衣,比丘应当知足,禁制受三衣以上。
8、劝增衣价戒:梵语caitanaka^ni,又作劝赞一居士增衣价戒、劝一居士增价戒、劝一居士戒。比丘受施主奉衣时,禁制劝其施与高价之衣而受之。
9、劝二家增衣价戒:梵语pratyekam!,又作劝二居士增价戒、劝二居士戒。二居士分别以衣奉施比丘时,禁制比丘劝彼等共作一高价衣而受之。
10、过分忽切索衣价戒:梵语pres!an!am!,又作三反六默忽切索衣戒、过限索衣戒、忽切戒。施主以衣价托付执事(净主),当比丘要衣时,前往执事之处,二返三返,令彼忆念,且言“我要衣”。若未得衣,复可四、五、六返,令彼忆念,禁制超越此限而作过度急切之索求。
11、乞蚕绵作袈裟戒:梵语kaus/eyam!,又作杂野蚕绵作卧具戒、野蚕绵卧具戒、乞绵蚕戒。禁制杂野蚕绵作新卧具(但依道宣之说,则不限于卧具,亦通于袈裟)。
12、纯黑毛卧具戒:梵语s/uddhaka^laka^na^m!,又作黑羊毛作卧具戒、黑毛戒。禁制以纯黑之羊毛作新卧具。
13、白毛三衣戒:梵语dvibhagah!,又作白羊毛卧具戒、白毛卧具戒、白毛戒。作新卧具时,应用二分纯黑羊毛、三分白毛、四分尨毛,禁制违之,并禁作纯白之卧具。
14、减六年作三衣戒:梵语s!ad!vars!a^ni,又作减六年作卧具戒、减六年卧具戒、六年戒。卧具新作未满六年,禁制又作卧具。但舍旧卧具,或作病比丘等之僧羯磨者不在此限。
15、不贴坐具戒:梵语vitastih!,又作不褋尼师坛戒、不帖坐具戒、不牒戒。作新坐具时,应由旧坐具取纵广一桀手帖着于新坐具上,禁制违犯。
16、道中担羊毛,持羊毛过限戒:梵语adhvorn!od!hih!,又作担羊毛过三由旬戒、担毛过三由旬戒、担毛戒。若于道中得羊毛而无人担持时,比丘得自行担持,唯禁制超过三由旬之限度。
17、使非亲尼浣染毛戒:梵语u^rn!a^parikarman!ah!,又作使尼浣擘羊毛戒、使非亲里尼浣染擘羊毛戒、使尼浣毛戒。禁制使非亲里之比丘尼为其浣洗或染擘羊毛。
18、畜钱宝戒:梵语ja^taru^parajataspars/anam!,捉金银戒,又作畜宝戒。禁制手取金银钱财,或教人取,或置于地而受之,均在禁止之列。
19、贸宝戒:梵语ru^pikavyavaha^rah!,又作贸钱宝戒。禁制以金银钱财贸易他人之金银钱财。
20、贩卖戒:梵语krayavikrayah!,又作卖买戒。禁制贩卖物品而交易饮食等。
21、畜长钵过限戒:梵语pa^tradha^ran!am!,又作畜长钵戒、长钵戒。禁制在所用之一钵以外别受钵,而不作净施之法超过十日以上者。
22、乞钵戒:梵语pa^trapari^s!t!ih!,钵虽破损,然其破损未至五缀而不漏者,禁制更求新钵。
23、自乞缕使非亲织戒:梵语va^yanam!,又作乞缕使非亲织戒、自乞缕使非亲里尼织衣戒、乞缕戒。禁制自乞缕线,持至非亲里之织师处,使彼织衣者。
24、劝织师使增织衣缕戒:梵语uyama^navardhanam!,又作劝赞织师增织戒、屏劝织师增缕织戒、劝织戒。比丘知悉居士及居士妇等令织师为己织作衣时,禁制前往织师处更改价目,令彼织作姣好之衣而与价得之。
25、与而夺衣戒:梵语dattva^da^nam!,又作先与他衣强夺戒。禁制比丘将衣给与他比丘后,因嗔恚而自行夺取或令他人夺之,又他比丘已还其衣而仍自取之者,亦在禁止之列
。26、集畜七日药过限戒:梵语sannidhika^rah!,又作畜药过七日戒、七日药戒、畜纳戒。比丘患病,在七日内得畜残药、酥、油、生酥、蜜、石蜜等物,禁制超过七日之限。
27、过前求或过前持非时雨衣戒:梵语vars!a^s/a^t!yaka^lapari^s!t!idha^ran!am!,又作雨浴衣戒。雨浴衣必于三月十六日求置,四月一日开始使用,禁制于所定之日以前求之或用之。
28、过季秋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梵ka^rttika^tyayikam!,又作急施衣戒。若因特殊原因而急施衣时,于夏安居最后十日间受之,受已乃至所定之衣时中得畜其衣,而禁制十日以前受之,或过衣时而畜之。
29、七日相离有难兰若离衣戒:梵语saptara^traviprava^sah!,又作离衣六宿戒、兰若离衣六宿戒、六夜戒。夏安居后,迦提月满(即印度十二月之第八月,相当于阴历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之间)间,住在阿兰若处,若恐惧有财难,将三衣之一留置舍内,限六夜得离衣而宿,禁制超过六夜以上。
30、回僧物入己戒:梵语parin!a^manam!,又作回僧物戒、回僧戒。禁制明知为僧物而自求之以为己物。
但有关比丘三十舍堕之次第先后,诸律互有出入,如五分律及十诵律等,即以上举第三十戒为二十六戒,第二十八戒为二十七戒,第二十七戒为二十八戒,第二十六戒为二十九戒,第二十九戒为三十戒。
(二) 《四分律》中的比丘尼“尼萨耆波逸提”,也是三十戒。若犯此舍堕,应在戒律所订的若干位清净僧众面前,先忏舍财体,物归原主。其后忏舍贪心,最后忏悔其罪。若不如此,终堕众合地狱。
与比丘之舍堕法相比较,比丘尼之舍堕法缺比丘戒中之第五、第六、第十一至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等十二戒,而代以第十九互乞苏油戒以下之十二戒,其共通者仅有十八戒。而《有部毗奈耶》则有三十三戒。其中有二十戒与比丘戒相同,其他之十三戒则有异。复依《四分律》及《四分律行事钞》等所载比丘尼三十舍堕法之名相及阐释,略说比丘尼特殊之十二戒:
19、互乞苏油戒,禁制先向施主要求某物,得而更求他物。此戒命名之原因乃由先乞苏之后,更求他油,故称互乞苏油戒。
20、互用说戒堂直戒,施主对比丘尼僧团,例如为造说戒堂而施予款项,禁制僧团互用,供其他作衣等之用。
21、互用为比丘自求施戒,例如施主施予某比丘尼作为饮食等之款项,禁制供其僧团间互为作衣等之用。
22、互用别房直戒,譬如施主施予某比丘尼作为房舍之款项,禁制该尼互为作衣等其他之物。
23、互用房舍直戒,施主对僧团,例如施予作为房舍之款项,禁制互用而为作衣等其他之物。
24、长钵戒,禁制一钵以外,更畜余钵。在比丘之三十舍堕中虽有此戒,但比丘戒中开有十日,比丘尼戒则不开。
25、过畜十六枚戒,对十六枚器(大釜、釜盖、大盆及杓、小釜、釜盖、小盆及分杓、水瓶、瓶盖、盆及杓、洗瓶、瓶盖、盆及杓)等日常用具,禁制唯畜好色之器,而舍置不好者。
26、先许病衣后违戒,禁制先应许给与某比丘尼病衣,其后复不与之。
27、时摄非时施戒,禁制明知其为非时之衣,却视为时衣而受之者。
28、贸衣已后强夺戒,禁制与他比丘尼换衣后,因嗔恚而自行夺之或教人夺之,而自行藏其衣者。
29、乞重衣戒,乞重衣时,禁制其衣超过四张叠之价。“张”为四条,一条一钱;四张叠,即十六钱。
30、轻衣戒,乞轻衣时,禁制其价超过两张半叠,即十钱。
三十舍堕,与后九十单堕罪同,唯有物可舍为异。《萨婆多论》云︰“衣已舍,罪已悔过,求衣心不断,若当日,乃至一月,得本异财,尽犯舍堕。由心次续不断,即得衣日得罪,不须经日。若即日舍衣,悔过,心断后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间心断故。若衣已舍,求心已断,罪未悔过,正使多日得本异财,当舍,作突吉罗忏。”故须具足三舍,方云清净。此后,若还本财,事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说净,得蓄。三十舍堕中,乞蚕绵戒、畜钱宝戒、贸宝戒等,以其财体特殊,其他比丘不能受用,亦不能以手取之,故不得舍于僧中,其野蚕绵卧具应须斩坏永弃,所余尽应于僧中舍。经云︰犯波逸提,如夜摩天寿二千岁(人间二百年为彼天一昼夜),堕(众合)泥犁中,于人间数一万四千四百万年。
[参考资料]:《五分律》卷四、卷五、卷十二;《弥沙塞五分戒本》;《摩诃僧祇律》卷八至卷十一、卷三十七;《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四分律》卷六至卷十、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十诵律》卷五至卷八、卷四十三、卷四十四;《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上》;《四分比丘尼钞》卷一;《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二、卷中三;《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二、卷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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