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行之指南成佛之金绳
——《瑜伽师地论·戒品》修学札记
《瑜伽师地论·戒品》是弥勒菩萨根据佛所说的经论把有关大乘戒律的知识综合起来,应众生之机而说。即拮取了菩萨所行六度四摄之要义、精神而汇集成三聚淨戒之种种相状,并依六度四摄为理则而宗集成四他胜处及四十三轻等诸菩萨学处,淋漓尽致的发挥了菩萨戒中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之殊胜相,明示菩萨行者应如何修六度以集诸善法,应如何行四摄以饶益有情。在探讨菩萨戒之开遮持犯方面也可以说极为圆融、善巧,既坚决止恶,又积极兴善,故此戒既涵盖了小乘戒,又超越小乘戒,一显大乘菩萨之特殊精神面貌。所以后来此品被单独录出,成为受学菩萨戒者平日诵持之读本,即今流通之《瑜伽菩萨戒本》是也。学僧在学习本品的过程中,深感此戒之殊胜,堪为我们修行之指南,成佛之金绳,实为一部理想的菩萨戒。
所谓的菩萨戒乃是发大心修大乘法的行者所受持的戒律,所以我们对菩萨、菩提心与菩萨戒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明了。
1、菩萨与菩提心
众所周知,菩萨乃是梵语菩提与萨埵的复合语,译为觉有情,太虚大师在《瑜伽菩萨戒讲录》中认为:真正的菩萨义应具备三种义,如其云:“真正之菩萨义,则菩提者、觉也,萨埵者、有情也。菩萨、谓觉有情,有三种义:其一、菩萨亦为有情之一,是从大悲心上发起求无上正觉心之有情,故名觉有情;即从初发心之菩萨以至三贤、十圣行位之菩萨,是唯因前菩萨。其二、以观正觉及观有情等所观之境,故名觉有情,此通因前果后。其三、谓依无上正觉而化济有情,故名觉有情,此唯果后菩萨。如上三义,为菩萨之正义。” (1) 《大智度论》卷四也说:“菩萨心自利利他故,度一切众生故,知一切法实性故,行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道故,为一切贤圣之所称赞故,是名菩提萨埵。”(2)此外,本论卷四六亦云:“谓诸菩萨于其无上正等觉乘勤修学时,应知有五甚希奇法,何等为五:一者,于诸有情,非有因缘而生亲爱;二者,唯为饶益诸有情故,常处生死,忍无量苦;三者,于多烦恼难伏有情,善能解了调伏方便;四者,于极难解真实义理,能随悟入;五者,具不思议大威神力。如是五种菩萨所有甚希奇法,不与一切余有情共。”(3)由以上经论所言可见,菩萨即是发了菩提心之有情,既有大智慧上求菩提,又有大悲心下济众苦而永不退心的人,便是菩萨。因此一个真正的菩萨必须要发菩提心,以此上求,以此下化。换言之,菩提和慈悲即是菩萨之体。
2、菩提心与菩萨戒
所谓菩萨戒,可以说就是成就菩萨的基础,也就是说,若想成为菩萨,必须从受持菩萨戒开始。因此菩萨戒的主要精神及内涵,也是以上求佛果菩提和具慈悲心为核心而展开、制定的。故本论也明示,行者在受菩萨戒之前必也先发愿菩提心,如戒品中云:“若诸菩萨,欲于如是菩萨所学三种戒藏勤修学者,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于无上正等菩提发弘愿已,当审访求同法菩萨,已发大愿有智有力,于语表义能授能开,于如是等功德具足胜菩萨所,先礼双足,如是请言:我今欲于善男子所,或长老所,或大德所,乞受一切菩萨净戒……”(4)即是说明受菩萨戒、学菩萨法,必以先发愿菩提心为基础,若未发起愿菩提心者,则非菩萨,不应学受菩萨戒法。故本品中之受戒法亦有明确的规定,受菩萨戒之时,师必须先问遮:“已发菩提心否?”“是菩萨否?”求戒者也必须毅然答曰:“已发”“是菩萨”,方能受戒、得戒。也是要求行者必须以菩提愿之心为根本,因有了菩提愿之心为基础,行者才能生起趣证大菩提之意,故在本论之发心品中有说:“又诸菩萨以初发心为所依止,为建立故,普于一切菩提分法,及作一切有情义利菩萨学中,皆能修学,是故发心是诸菩萨学所依止。”(5)而且诸经论中也有开示:菩萨以菩提心为因,大悲为根本,方便为究竟。故求受大乘菩萨戒,必须先发菩提心。因为菩萨戒的根本精神也就在于发菩提心,以菩提心为戒体,如果忘失菩提心,也就违反菩萨戒的根本精神。所以,发菩提心是菩萨戒有别于声闻戒的最大特色,也是我们受戒时应有的认识,必经之次第。
3、菩萨与菩萨戒。
上述说明成为菩萨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发起了菩提心,那么作为菩萨行者,是否只需发菩提心就可以了,而不需再受菩萨戒呢?回答是否定的。虽然大乘之学,以发菩提心为根本的精神,以发菩提心正信皈依便可成为在家菩萨,受持五戒十善,便可成为菩萨优婆众,但是这些都非是真正具有菩萨资格的“菩萨”,因为真正的菩萨,不惟仅仅发菩提心就行了,还必须要受菩萨戒,使所发之菩提心成为戒体;方为正式步入了大乘解脱道,而真正的获得菩萨的资格,并且菩萨戒亦是菩萨行菩萨道的行为准则。因行者在修学佛法的过程中,最终所要达到学佛的目的是要实现佛陀出世的本怀——入佛知见,乃至证得佛果功德,而菩萨及其所受持的种种戒律就是成佛的根本,如《华严经》所云:“戒为无上菩提本”这里所说的戒,就是指菩萨戒。《梵网经》也认为,一切佛子都要受菩萨戒,才可以成佛。又云“过去一切佛已受,未来一切佛当受,现在一切佛今受”。本论戒品亦云“过去菩萨求大菩提已于中学,未来菩萨求大菩提当于中学,普于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现在菩萨求大菩提今于中学。” (6)故圣严法师把菩萨戒称为是养育三世诸佛的摇篮。由此可见,要想成佛,行菩萨道,就必须要先取得菩萨的资格——受菩萨戒,并以之为标准进行修学,培养菩萨心行,并使之扩展、加深,以圆满菩菩萨六度四摄等诸行,与众生共成无上菩提,这是菩萨行者必有的认识。
综上可知,菩萨、菩提心与菩萨戒三者息息相关,皆是志求佛果菩提者在修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即菩萨是成佛的根本;菩提心是菩萨的自体,是简别行者是否属于大乘的标准,也是求受菩萨戒的必经次第;而菩萨戒又是行者获得菩萨资格的必经途径。若行者具此三者,进而广修菩萨六度万行,即可圆证佛果菩提。
菩萨所受的菩萨戒,本论戒品归纳为三种,即是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三种。在本论之戒品中,广明此三聚净戒之相状及护戒、住戒之精神与相貌。其中强调若能安住、善护三聚净戒,则能清净持守三聚净戒。故不仅说明行者应了知三聚净戒之相状,更要先个别了知三聚净戒之善护、安住相,再以之严持净戒。以下分别说明。
1、律仪戒
所谓律仪戒,即是指七众所受的别解脱戒。关于此戒,戒品并未详述。此戒乃是以禁止、防护为体,并且宗喀巴大师于《菩提正道菩萨戒论》中认为此戒还是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之所依。即是行者若能用心守护此戒,那么于后二戒也能守护;反之,则于后二戒亦无法守护。(7)所以本论卷七五中强调说:“若有毁律仪戒者,即名为毁一切菩萨之律仪。”此皆因律仪戒是禁防三毒,断除烦恼,清净个人身、口、意三业的基本功夫,若此基本功夫都无法做好,更何谈再进一步的修习善法、利益众生了!由此可见此戒之重要性!故本论也有说明如何持守、善护此戒,认为若欲守护别此戒,必须先从心性、心念上着手,才能彻底圆满,因此戒品中云:“云何菩萨住律仪戒?……善护律仪戒?……谓诸菩萨住别解脱律仪戒时……菩萨成就如是十支,名住律仪戒、善护律仪戒。谓不顾恋过去诸欲、不希求未来诸欲、又不耽着现在诸欲、又乐远离不生喜足、又能扫涤不正言论诸恶寻思、又能于己不自轻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轨则净命……”(8)此即提醒行者,既已舍俗出家,即使如转轮王位,都能弃之如草秽,故出家后就更不该耽着于现、过诸欲;更不希求未来之人天妙乐。应以究竟解脱为本,应以菩提事业为本。故不仅要少欲知足,清净自活,还要广学多闻,增长智慧以利乐有情。因此行者若能具此十支的要求,则不仅能善持、安住于律仪戒,而且于菩萨应具有的根本心性和悲愿——柔和、安忍、慈悲的心性及发愿学广大无量菩萨心行之菩提心,也已具足了。可见,菩萨与声闻二者之别解脱戒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具菩提心而持戒。
2、摄善法戒
所谓的摄善法戒,戒品中云:“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戒后,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总说名为摄善法戒。”(9)又云:“摄善法戒能成熟自佛法。……身心无倦成熟佛法。”(10)由此可知,菩萨受持的摄善法戒,也是站在律仪戒的基础上,以成就无上菩提为出发点和终极点来实践、积集一切善法的。正因此戒也是立于成就无上菩提为基准,以菩提心、慈悲心为体。所以在戒品中也立有十相,即不顾恋身财、灭一切犯戒因缘之烦恼、灭恚害怨恨他人之心、灭懈怠懒惰、灭修习禅定及贪染禅悦之烦恼及如实知善果胜利、如实知善因、如实知颠倒之善因善果、如实知不颠倒之善因善果如实知摄善法之障碍等十相,也就是五波罗蜜渐次及五种慧,进一步地说明持守此戒时应如何用心,而总括这十种相,就是六度,因此可以说六度即是摄善法戒的根本精神、原则与内容。又本论在卷七十五中更立六心作为行者应用心观察的对象,如论中云:“谓诸菩萨于摄善法戒勤修习时,略于六心应善观察,何等为六?一、轻蔑心;二、懈怠俱行心;三、有覆蔽心;四、勤劳倦心;五、病随行心;六、障随行心。”(11)此六心即是行者上求下化的障碍,故有违此戒之体,因轻蔑心与行者应行之慈悲谦下尊重等心相违。懈怠懒惰乃与精进心相违。覆蔽心之贪、瞋、眠、掉悔、疑等烦恼,更是一切善法的障碍。倦于精勤乃与勇猛精进相违。而病随行心则使行者无气力用功。此处的障碍指“喜乐谈论等障”而此乃正念之障,可见此六心都是因未能真正发大菩提心和大慈悲心而产生的,或因时而失却觉照之心、慈悲之念而致。故行者若能时时观照自心并除灭此六心,而生起与此相反的六心,便可修学积集一切善法。另外,《戒品》中还设立三十二条轻戒以为受持此摄善法戒的方便,可令行者有具体的依循之方,行持指南,可策勉行者更好的持守此戒。
3、饶益有情戒
所谓饶益有情戒,也称摄众生戒,即以慈心摄受利益一切众生,故被称为利生门,如戒品中云:“饶益有情戒能成熟有情。”(12)至于如何安住、成就、善行一切种饶益有情戒,本品中详列十一类事相,并认为每一类中即可成就一切的饶益有情事。例如第一类的助伴,不仅助伴应予助伴的一切有情,且营助一切值得营助之事等。具体十一类相即:一、众生所作诸饶益事,悉与为伴;二、为诸众生说世间、出世间法,或以方便令得智慧,令之断额修善。三、酬报有恩。四、众生种种恐怖,悉能救护;五、于处衰恼诸有情类,能善开解,令离愁忧;六备施诸资具;七、德行具足,正受依止,如法摄众;八、随生心性,摄受安立之;九、赞叹有德者,令其欢悦,善法增上;十、慈心调服毁犯者,令其悔改;十一、以神通力,示现恶道,令彼众生畏厌众恶,奉修佛法,欢喜信乐,生希有心。(13)此十一相可详述菩萨利生之事,亦为受持此戒者在修学此戒时依循的准则。本论卷七十五中也列出六处说明行者在修学此戒时所应具有的用心,如论中云:“若诸菩萨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习时,当正观察六处摄行,所谓自、他、财衰、财盛、法衰、法盛,是名六处。”(14)以说明行者也是以菩提心、大悲心,来利益众生的,令众生悉得究竟之安乐。另外戒品中,还依上十一相而制立了属于此戒范围的十一条轻戒,可以说方便地涵盖了摄受利益一切有情的内容,令行者有具体之规则可循。
综上所述,三聚净戒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所不含无所不包的:摄律仪戒,涵容了大小乘的一切戒律、威仪;摄善法戒,包罗了六度万行等出离法门;饶益有情戒,则含摄了菩萨慈悲喜舍以及四摄广度一切众生的弘愿与精神。再者,三戒的次第,如前所述宗喀巴大师赞成萨木札《疏》的看法:后二戒以律仪戒为基础,且能度他则有赖于己得度,因此必须先有摄善法戒,才能成就饶益有情。因为行者若无二乘之出离精神,清净三业,向往涅槃解脱的操守,就不可能进一步的受持摄善法戒乃至饶益有情戒。故菩萨戒虽以利他为宗旨,但若自身三业不能清净,又如何谈去利他?无怪乎本论卷七十五中极力强调“此三种戒,由律仪戒之所摄持,令其和合。若能于此(律仪戒)精勤守护,亦能精勤守护余二。若有于此不能守护,亦于余二不能守护。是故若有毁律仪戒,名毁一切菩萨律仪。”(15)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本论戒品中所说的律仪戒又已超乎声闻之律仪戒,而具有菩萨之心性、愿力,由此也可以说本论所说的三聚净戒都含有自利利他之内涵,行者皆应励力修学,如本论卷七十五所云:“如是且说菩萨所受三种律仪略毘奈耶,菩萨于中常应作意、思惟、修学。”(16)
1、四重
本论戒品所列菩萨戒戒相即四重四十三轻,与梵网菩萨戒有所不同。在梵网菩萨戒中,重罪有十条,而于佛教中最基本的戒条“杀、盗、淫、妄”四戒在此瑜伽菩萨戒中却没有体现,圣严法师对此作如是解释:梵网菩萨戒属于顿立戒,不需要经由五戒、八戒的次第,也不需要具备声闻戒的基础,就可直接受菩萨戒,自然要强调杀、盗、淫、妄这些基本要领;而瑜伽菩萨戒属于渐式戒,必须以别解脱戒为基础,必须受五戒、八戒或沙弥戒、比丘戒之后,才能进一步受持菩萨戒,而杀、盗、淫、妄这几点在别解脱戒中已经包含了,因此瑜伽菩萨戒所强调的只是作为菩萨戒的重点,即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从对治凡夫的贪、嗔、痴来制戒。四重戒即:
1)。自赞或毁他戒:“ 若诸菩萨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也就是说受菩萨戒者因名利心,贪染利养恭敬,而去赞美、称誉自己和贬抑、毁谤他人即犯。那么此戒为何放在首位?为何犯重?吕澄在其《瑜伽羯磨》中释云:“声闻戒以淫为首,由贪欲出发,盖视贪欲为生死流转之本也。菩萨首戒亦从贪出,但扩大其义,以贪求为一切染行之源。所谓自赞毁他,则肆无忌惮,至于狎侮圣贤,罪何可言。故菩萨戒行,始严于此,不徒拘于男女之欲也。”(17)又“贪求固为一切染着心行之源,而爱染心更为轮回生死之本;再者,基于贪染而自慢损他,则罪又加一等,故以此戒为首、为重。”可见,此戒是为对治行者之根本烦恼——贪所制,菩萨本该以利他为要,而为了贪求恭敬利养不惜违其誓愿,毁损与他,故犯重。
2)。 悭不惠施戒:即他来求财法,而悭吝不施,即犯他胜处罪。吕澂在《瑜伽羯磨》中认为,此戒需具四缘成犯,即:“1.菩萨有能力施予;2.正求财法者;3.所求者为财法;4.菩萨性悭故。若缺任何一缘,则不犯。”(18)蕅益大师认为:“悭吝鄙涩,不起悲心,正违大菩提道,故亦犯重。”(19)可见,此是为对治行者之悭吝所制,菩萨本应慈悲怜悯一切有情,广修财法二施,今违其誓愿而行,故犯。
3)。嗔不受悔戒:菩萨因长养忿怒、瞋恨的习气对于违逆自己众生,不仅出粗恶语,还还加以手足块石刀杖等,捶打伤害恼怒众生,而且对方来悔谢时,则菩萨又不受不忍不舍怨结,即犯他胜处罪。菩萨行人对众生本不当有瞋恨之心,今则不仅忿恨不止,更行诸身口损伤有情,实甚可畏!再者,众生来向菩萨悔谢时,却又拒而不受、不舍怨结,此等皆大违菩萨慈悲不舍众生之本心,故犯重。吕澄认为:“此与声闻之杀戒相埒,杀是有形杀人生命,忿则无形弃舍有情也。”(20)
4)。说相似法戒: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即犯他胜处罪。学习大乘佛法之菩萨行人,若不能如实信解菩萨法藏,而反好乐于像似正法,则不仅自无正见,也会误导众生,坏他慧命,且有毁灭佛法之实,诚愚痴之至。吕澄认为:“推其用心,或则内怀骄慢,自信胜解,而生似是而非之邪见;或则是非不定,随他意转,不知分别,而堕于愚痴之类。此与声闻之妄语戒相当。声闻妄语,以无为有,未得谓得,未证谓证;菩萨学处推广此义,凡于佛法不知而宣说者,皆摄属于此。”(21)
以上四重,为对治行者之贪、悭、嗔、邪见等根本烦恼所制。此四重戒条条皆因行者失却觉照之心,失去正念之意而被烦恼恶法所胜,不仅有违慈悲,亦有失菩提心,失去菩萨的资格之过,因此为保全菩萨的资格,保护菩提心,行者必须于四他胜处法住戒律仪随时守持不犯,便可增长摄受菩萨广大资粮。
2、简述四十三轻
本论戒品所列之四十三轻戒则是根据菩萨所应遵循的“六度四摄”而制定。其中关于布施的内容有七条;关于持戒的内容也是七条;关于忍辱的内容是四条;关于精进的内容是三条;关于禅定修行的内容是五条;关于开发般若智慧的内容是六条;另外十一条戒则结合了四摄法门的有关内容。所以说,菩萨戒的四重四十三轻,一方面是帮助我们克服贪、嗔、痴烦恼,一方面帮助我们广修六度四摄。因此也可将四十三轻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条“不供养三宝戒”至第三十二“轻毁法师戒”,属于摄善法戒,可令菩萨行者有依循之方;第三十三条“不为助伴戒”至第四十三条“不现神力折摄戒”,属于饶益有情戒,此十一条戒,可以说是方便地涵盖了菩萨如何摄受、利益一切有情的全部内容,以示行者必须与菩提心,慈悲心、无所得心相应来广修自利利他一切菩提事业,方可成就戒波罗蜜。以下简单列表说明四十三轻戒在六度四摄及摄善法、饶益有情戒中的摄属关系:
1、重罪与轻罪
行者受了菩萨戒,功德甚大,但若不好好守持,犯戒的罪过也是非常之大,因此受了菩萨戒,发心行菩萨行,就必须要明白什么是菩萨正所应作,什么是非菩萨正所应作,因此行者对菩萨戒的开遮持犯必须了知。
所谓重罪与轻罪,本论戒品中则分两类,即他胜法、违犯;此二类之中又可各分上、中、下三品缠犯,而此三品缠犯可归纳为五种因缘来判别轻重,即如宗大师《戒品释》中所述:
一、自性:即指四重四十三轻戒本身。四重为上、中品缠犯,四十三轻为下品缠犯。
二、毁犯:由于无知、放逸所犯的罪属下品缠犯;由于烦恼炽盛所犯的罪属中品缠犯;若由轻慢的缘故,所犯众罪则为上品缠犯。
三、意乐:依犯罪者之三毒而分品类。如由上品三毒所犯者,即属上品罪,如是依此类推。
四、事(对象):虽以同等烦恼而犯罪,然因对象不同,致使罪品亦因之有别。例如同以瞋心杀害众生,然因所杀害者为人、非人、畜生,故罪亦分属上、中、下三品。
五、积集:由所犯次数有无悔过等判下、中、上三品缠犯。即若犯一至五次,则属下品;若犯六乃至数尚可知,属中品;不可数,则属上品罪。(22)
以上即为本论戒品判罪轻重之五种因缘。
关于犯他胜法,《戒品》中又有明示,若受此菩萨戒者犯上品他胜处法,即舍此菩萨戒,但仍可重受。如戒品中云:“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23)所以此《瑜伽菩萨戒》所说之他胜法非如声闻律中比丘(尼)一旦犯波罗夷罪,此生此世即失去比丘(尼)身份,绝无再恢复之可能。故玄奘大师译为他胜法,也就是为他(烦恼)所胜之意,而不使用波罗夷一词。又本论明示,非一犯他胜法,即舍菩萨戒;乃须犯上品他胜法方舍戒。依戒品可知,需具四缘,方成上品他胜罪,即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之四种。由此也可见本论判罪之圆融,亦可体会到深感制戒者之慈悲用心!其次,犯中品他胜罪者,则应向三人忏悔,方可出罪;若犯下品者,则向一人忏悔。
关于违犯,依本论戒品而言,若犯四十三轻戒者,皆属违犯,而于罪品则属声闻律恶作罪。若犯此罪者应向一人忏悔,若无忏悔对象时,则可以至诚心自誓而忏:自今以往,定当防护身心,终不重犯!如此亦可出罪,还得清净。犯四十三轻罪虽皆属违犯,而在戒品中由于意乐的不同又分为染违犯和非染违犯二种。本品认为若因无知或放逸等缘故而犯罪,则属非染违犯;若因烦恼盛和轻慢等缘故而犯罪,即属染违犯,而若处于:心狂痴乱不得自主,为重苦所逼,或为护僧制等因缘,而做了不应作之事,则一向是属于无违犯。因此菩萨戒学尤重意业,与声闻注重身口之行为有所不同,所以分别菩萨戒之犯与不犯须追究其动机而后判。
2、性罪与遮罪
所谓遮罪,在声闻戒与菩萨戒有共、不共两方面。如声闻别解脱戒中遮戒,大乘有应该共守的,其事虽非罪恶而佛制遮止不许,为避讥嫌,摄化世间。此在声闻且学,况菩萨发愿上求下化,更应学习,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长。否则,于菩萨戒即成违犯。有遮戒菩萨不应共学者,如佛制声闻三衣一钵,不许积蓄,不得储金银珠宝等物,然在菩萨为利乐惠施有情,则可以多蓄。因声闻以自利为本,而菩萨以利他为要,以无爱染心蓄,故不名犯。因此,遮戒一者是为护他心而制,如宗大师在《菩萨戒品释》中引《新疏》云:“菩萨尤应学护他心,诸出家者,决定当护学处。”(24)亦可见菩萨护心之慎过于声闻;二者是为少事少业而制,若为利他,可许违越,不与声闻共学。所谓性罪,就是杀、盗、淫、妄、二舌、恶口、绮语、妄语等不善行。在声闻戒中,杀、盗、淫、妄是绝对禁止的。而在菩萨戒中,菩萨为利益众生、度化众生的需要,从慈悲心出发,在特殊因缘下是可以开许的,并且做后,于戒律“无所违犯,生多功德”。如戒品中云:“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罪少分现行,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25) 但于淫戒只为在家菩萨而开,如戒品中明示“出家菩萨,为护声闻圣所教诫,令不坏灭,一切不应行非梵行。”(26)此外还有妄语一戒,论中也说明,若以慈悲心利益众生可开,若为自己,即使是命难,亦不正知说于妄语。由此可见,菩萨戒制定之严格较之声闻戒只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关于本戒性罪之开缘,南山律师云:“地前不合”海公上师云“得证清净意乐法”。(27)即是指证得三昧禅乐见道以上的圣者,真为利他,方容开许。宗大师在《戒品释》中引《集学论》亦云:“非未得地前略行便以为足,必须多劫修道,善巧方便成就大悲之菩萨众。此谓正受菩萨戒已,除杀生等更无救他方便,菩萨于此为利他故,乃可开许,非开一切大乘之人。”(28)因此行者当自量之,不要错会戒文之意,以之为借口而恣心放逸,慎之,勉之。
综上可见,菩萨戒的每一条染违犯,都是以贪、嗔、痴烦恼为前提,因此菩萨戒之犯罪轻重也尤以意业之动机为主要判罪原则,故凡嗔诸有情、恼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二利等行者,皆可成犯;反之,若以悲心、正知、正念而成熟自他善法者,则一律无犯。换句话说,本戒并没有预设任何行为是绝对的善或恶,足见说此戒极为圆融,善巧。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说此瑜伽菩萨戒是以观空为著眼,以净心为宗旨,以发无上菩提心为基础,含摄一切菩萨行法之妙戒,其殊胜可见一斑,正如太虚大师在《瑜伽菩萨戒记录》里说:“此戒法与其余之菩萨戒法不同者,余兼三乘共同之律仪戒,此戒专明应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诸善法,应如何行四摄饶益有情,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正大乘菩萨之特殊精神所存,不学此菩萨戒,无以见菩萨之殊胜。”(29)以下从几点具体说明此戒法之殊胜。
1、因果具胜。
综上可知,瑜伽菩萨戒确为一部殊胜之戒法,如此殊胜之戒法自然功德胜利也是无量无边,如宗喀巴大师在其《菩提正道菩萨戒论》中认为此戒有四种胜益:妙善净戒、无量净戒、饶益一切有情净戒、能获大果胜利净戒。(30)即认为此戒含融自利、他利,摄受无量菩萨学,恒常利乐有情,在戒中具足诸善而趣佛果并迴施予其他有情等功德胜益。也就是行者依此戒修学,能对治悭贪、毁犯、嗔恚、懈怠、散乱、邪见等种种过失,积集无上菩提的资粮,不但自己能得解脱,而且能济度众生,故能成就自利利他的事业,由此修习菩萨行的殊胜之因没有穷尽,故感得未来胜妙之果亦无有穷尽。如本论戒品中亦云:“如是菩萨大尸罗藏,能起当来大菩提果。谓依此故菩萨净戒波罗蜜多得圆满已,现证无上正等菩提。乃至未证无上菩提,依此无量菩萨戒藏正勤修习,常能获得五种胜利:一者常为十方诸佛护念。二者将舍命时,住大欢喜。三者身坏已后在在所生,常与净戒若等若增诸菩萨众为其同分,为同法侣,为善知识。四者成就无量大功德藏,能满净戒波罗蜜多。五者现法后法常得成就自性净戒,戒成其性。”(31)修学此菩萨戒能获如此之无上胜益,有智之人岂当精勤修学之,自利利他,以期证得无上菩提。
2、易守易持。
众所周知,《瑜伽菩萨戒》和《梵网菩萨戒》两种菩萨戒在汉传佛教中极为盛行,尤《梵网菩萨戒》千百年来为汉传佛教界所重视、盛弘,但较之《瑜伽菩萨戒》而言,《梵网菩萨戒》是非常难行、难持的,因为其乃是法身佛对化身所说,属于地上大菩萨所行持的境界,非根据常人之根基所制,所以要求一般人通达受持绝非易事。而《瑜伽菩萨戒》乃是弥勒菩萨根据佛所说的经论把有关大乘戒律的知识综合起来,应众生之机而说,即是针对我们凡人——初发心的菩萨所制定的,并且其内容既有紧收,又有宽放,可以说,此菩萨戒每一条戒文的规定,都非常之合理,平易近人,开遮持犯非常圆融善巧,只要行者把握住此戒的根本精神及基本原则,便可游刃有余地灵活运用之,也就是每一条戒行者只要努力都可以受持、做到。所以此菩萨戒行者受持起来就非常容易,这也是太虚大师极力提倡此殊胜戒法的重要原因之所在。所以笔者书此拙文,亦是希望教界内有更多的人受持、学习此瑜伽菩萨戒,使之成为我们修行中的规范、指南,真正的去发菩提心,行菩萨道,积累菩提资粮,而不仅仅把受菩萨戒作为一种形式,将戒本束之高阁,当成是一种于己毫不相干的条文,做一个徒有虚名的菩萨。
3、修学菩萨戒的现实意义
此菩萨戒乃出家在家之七众弟子皆可求受,并且修习之不但对行者今生后世有无穷胜益,若弘扬此戒对我们的现实世界人生亦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首先,修学此菩萨戒,可勉励行者正行菩萨道,令正法久住。众所周知,菩萨戒的根本旨趣和根本精神,即是在于摆脱小乘律仪戒的呆板束缚,所以是非常重视实质的化世精神、重视无上菩提心的开发,以及涤除行者之心垢而获解脱的。此亦是打破凡夫心,拓宽行者心量,获得空慧的真正体验,也是佛法化世的目的,实践佛陀本怀之根本所在。而纵观目前佛子,无论在家还是出家,能真正发菩提心行菩萨道者,可谓凤毛麟角,大都意志消沉,戒律松驰,自由散漫,不重行持,把修学菩萨道看成是佛菩萨的事业,而自甘卑屈。即使有发心行菩萨道者,亦不能与菩萨戒相应,也就是修学菩萨事业时,皆不得要领,所以最终大都被名缰利锁,与贪嗔痴相应了,为烦恼所缚而不得自在。因此导致不仅在家的教徒多数不了解佛教的根本精神,即使多数的出家众也不能明白自身所应负的责任和使命。而此菩萨戒即是以六度四摄为理则而制定的,正是教导行者应该如何广修菩提事业以及如何修学菩提事业的,故行者欲与此繁杂之尘海中修学六度万行,受持、修学此菩萨戒,以此戒为准绳去实践之,即以恒持此殊胜戒法上求下化,涤除心垢,便可契入菩萨正行,与佛道相应,住持正法城。
其次,修学此菩萨戒以自利利他,安定社会人心。由上述可知,此瑜伽菩萨戒的根本精神,首重发无上菩提心,且菩提心的重点在于利乐有情,因此对于受持此菩萨戒的行者之要求,不仅要严守以自利,更要对一切众生生起利济之心。否则,即与行者所发的无上菩提心及所受持的菩萨戒相违。尤其吾辈处此末法时代,人心惟微,道德沦丧,众生整日沉醉于花天酒地的生死网中,精神极其空虚,痛苦不堪,非常需要佛法甘露的滋润,急需佛法妙药的救度。吾等既为佛子,更当例行佛事,不但要自己身体力行,修学菩萨戒,正行菩萨道,更应弘扬此菩萨戒以及学习菩萨积集入世之精神,让所有的佛子都能明白佛法的真谛,以担负起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悉发菩提心,弘扬正法,住持正法,让无数众生均能得到救度,普见佛法的光明。此菩萨戒即是行者修学之指南,成佛之金绳。若佛子皆能以其为准绳律己,洗涤自身之烦恼恶习,更能以其为准绳去利乐有情,启发众生的正智正见,引导其入佛法之正行,而远离纸醉金迷的生活,断恶修善,那么世间就会减少许多杀、盗、淫、妄等犯罪行为,使众生都能奉公守法,如理生活,如理奉献自己的人生,使人间充满祥和喜悦的气氛,则五浊恶世变不久即会变为人间净土;行者证得无上菩提,亦指日可待。
综上所述,此菩萨戒确为一部非常殊胜的戒法,其中所叙述的菩萨之所应行可谓精审详备,亦可令行者觉了,作为一个志求佛道之人,必须要发菩提心,受菩萨戒,行菩萨道,即恒抱但愿众生得离苦,不为一己求安乐的无畏精神,从事种种利乐有情,导引群迷的菩提事业,拔济众生的苦恼与不幸。行者本此无穷的弘愿去自利利他,弘扬正法,住持正法,即可向佛道进军,直趋解脱彼岸。
[1] 太虚大师:《瑜伽菩萨戒讲录》第5~6页,无锡轻工业学院1993年版。
[2]《大智度论》卷四,《大正藏》第二十五卷,第 86页上。
[3]《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六,《大正藏》第三十卷,p0545b27。
[4]《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 《大正藏》第三十卷,p0514b, ,14。
[5]《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480c21~25。
[6]《瑜伽师地论》卷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3a07。
[7] 宗喀巴大师:《菩提正道菩萨戒论》,第20页。
[8]《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1c11。
[9]《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11a21。
[10]《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2c27。
[11]《瑜伽师地论》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0c29。
[12]《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2c27。
[13]《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2b16。
[14]《瑜伽师地论》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03~5。
[15]《瑜伽师地论》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28~c01。
[16]《瑜伽师地论》卷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23~24。
[17] 吕澂:《瑜伽羯磨》,第1012页。
[18] 吕澂:《瑜伽羯磨》,第1012页。
[19] 蕅益大师:《菩萨戒本笺要》,卍续61,187a下-1f。
[20] 吕澂:《瑜伽羯磨》,第1012页。
[21] 吕澂:《瑜伽羯磨》,第1012页。
[22] 宗喀巴大师:《菩萨戒戒品释》(《宗喀巴大师集》第五卷),第310页,民族出版社。
[23] 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5c。
[24] 宗喀巴大师:《菩萨戒戒品释》(《宗喀巴大师集》第五卷),第268页,民族出版社。
[25]《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一,《大正藏》第三十卷,p.517, b6~8。
[26]《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一,《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7c11。
[27]能海上师《菩提宗道菩萨戒集颂》
[28] 宗喀巴大师:《菩萨戒戒品释》(《宗喀巴大师集》第五卷),第271页,民族出版社。
[29] 太虚大师:《瑜伽菩萨戒讲录》第70页,无锡轻工业学院1993年版。
[30] 宗喀巴大师:《菩提正道菩萨戒论》第70页。
[31] 《瑜伽师地论》卷第四十二,《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22c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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