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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苑清规——丛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27 17:39:24作者:金刚经原文网

  禅苑清规——丛林制度

  业露华

  一、丛林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丛林一词,本是比喻僧众和合共居一处,好像树木丛生在一起。如《大智度论》中说:“僧伽,秦言众。多比丘一处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树丛聚,是名为林。”所以僧众聚处亦称为丛林。

  中国佛教所说的丛林,通常是指禅宗的寺院。所以丛林往往又被称为禅林。但是到了后来,丛林制度不仅流行于禅宗,佛教其他宗派的寺院也有仿照禅宗的丛林制度而称丛林的。因此明清以后,“丛林”常常成了佛教寺院的统称。

  早期的禅宗,并无自己的寺院,禅僧们一般是寄居于律寺中,或是在其他宗派的寺院中别立禅院。到了唐代,有江西百丈山的怀海禅师,认为随着禅宗的日益发展,参禅者愈来愈多,长期寄住于他宗寺院,于说法住持,多有不便之处,于是博约折中大小乘经律,设规创制,“始立天下丛林规式,谓之清规”。于是有了禅宗的丛林制度。百丈禅师成了中国佛教禅宗丛林制度的创始人,他所创设的丛林清规,被后人称为“百丈清规”。这一清规后来经过历代增损,不仅为禅宗寺院所遵循,而且也被佛教其他宗派的寺院采用。

  佛教的清规制度,是随着佛教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相传佛陀成道后,在鹿野苑初次说法,即收了憍陈如等五人为弟子,于是佛教有了最初的僧伽团体。后来佛陀又先后度化了大迦叶、舍利弗、目犍连等人,于是佛教僧团不断扩大。为了传道说法的需要,为了僧众们能在佛教僧团中和睦相处,必须在日常生活和宗教修行过程中有一些大家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于是佛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宗教修行的需要,随时制定了一些戒规律条,这应当说是佛教清规制度的起源。

  印度佛教的一些戒律和制度,基本上都是为适应印度的社会实际和宗教情况而设。例如,在古代印度流行出家修行的习俗,因而佛教也实行出家制度,这是为了能避免家室之累,可以更好地集中精神进行修行。在佛教的四众弟子中,比丘和比丘尼就是出家的男女二众弟子。所谓比丘,意为乞士,这是说他们上于诸佛处乞求佛法,下于施主处乞得饮食。比丘还应当自觉破除烦恼,认真修习戒、定、慧三学,并且“舍离家法”,出家修行。比丘又称为“沙门”,意为勤息,即勤修戒定慧,息贪嗔疑。“舍离恩爱,出家修道,摄御诸根,不染外欲,慈心一切,无所伤害,逢苦不戚,遇乐不忻”,这就是佛教对出家弟子的要求。按照佛制规定,出家弟子除了遵从佛陀的教导进行修行外,还应负担佛法住世,使佛法永远流传下去,并要担当作为在家弟子榜样的重任。出家弟子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遵守律制的约束。僧团中年长德诏的被尊为长老,在僧团内部实行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制度,遇有重大之事由长老出面召集僧团会议商量,等等。

  印度佛教的僧人在生活上实行乞食制,因而他们的生活条件是最基本的。就拿吃饭穿衣来说,平时衣只能有三衣,即大衣、七条衣和五条衣。都是由一些长短不等的布条拼接而成的。《十诵律》中说,佛在初次度化五比丘时就曾规定,比丘的衣服只能穿这么几种:第一种是有施主衣。第二种是无施主衣。第三种是往还衣,即人死后,其家人将去世者的衣服施与僧人,这种衣服就称为往还衣。第四种是死人衣。第五是粪扫衣,这是从垃圾里拣取人们抛弃的破布条拼凑缝帛的衣服,因而称为粪扫衣。

  食,规定只能日中一餐,最多是上午和中午二餐,过了正午就不能吃饭了,这称为“过午不食”。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就叫做“非时食”,这是违反戒律的。由于以乞食为生,因而只能别人施什么,就吃什么,没有挑精拣肥的余地。而且出家人只能把饮食作为延续生命的基本条件,丝毫不能有享乐、“美食家”的想法。

  出家人平时生活必须远离村镇聚落处。或于桑间树下、旷野荒冢处晏坐休憩,或于山岩洞穴处修习禅观。每天托钵仃乞,食毕即打坐习禅,或思考佛法教义,或互相讨论启发。过如此简单的俭朴的生活,是为了使修行者能自觉放弃贪欲,从而有更多的精力从事精神上的修炼,以求得精神上的彻底解脱。

  除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外,宗教修行方面也有许多律规戒条。这些随时而制的各种律规戒条,后来随着佛教的发展不断地完善。释迦人灭以后,他的弟子们就将这些律规戒条归纳编纂起来,于是形成佛教经典三藏中的“律藏”(其余两藏是经藏和论藏)。律藏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止戒和持戒两大类,前者是说佛弟子不应当做的事,也就是按制须禁止的言行和意念。这就包括各种各样的戒律条文,一般而言,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后者是佛弟子讲应当遵守的各种事项,包括出家教团的生活规定,如皈依、受戒、布萨、羯摩、安居、自恣等,还有就是关于佛弟子在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中的各项规定。

  汉魏之际,佛教不断从印度通过西域或经海路传人中国内地,这时佛教的律仪制度也随着传进来。但是,律仪的传授必须要有师承,否则就是“不如法”,而且有些律仪是不能随便向教外人传的,因此律仪的传人要比教义经典的传人晚一些。相传到三国时,有天竺律师昙柯迦罗者来华,应当时一些人之请,译出戒本,并开坛受戒,于是中国佛教才开始正式有律仪的传授。

  佛教的很多戒律,是按照印度的情况制定的,而这些情况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中国。因此,随着佛教在中国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按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中国佛教的各种寺院仪规制度。据史料记载,中国佛教最早创设寺院仪规制度的,是东晋的道安法师,道安法师是东晋时佛教界的领袖人物,他在佛教方面的建树是多方面的,除了对佛学有精深的造诣之外,他对佛经的翻译、经典的研究和整理、教团之组织等,都作出过重要贡献。相传他曾制“僧尼轨范”,在当时有很大影响。这些“僧尼轨制”的具体内容,现在已经无法详细了解,但从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大概轮廓。据《高僧传》说:“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日行香上座上讲之法;二日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日布萨差使悔过等法‘”由此可见,当时道安法师所制定的僧尼轨范,包括三大类内容,其一是有关宗教生活的,即行香、上座、上讲时的规制。第二是有关日常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制度。第三是有关僧人在宗教方面自我修养的。道安法师以这些律仪制度来轨范僧人的言行,领导僧团的宗教修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当时人们评论说,道安法师门下虽然师徒数百人相聚在一起,然平时唯讲经修道,“无变化技术可以惑常人之耳目,无重威大势可以整群小人参差;而师徒肃肃,自相尊敬,洋洋济济”,为人们平时所未见。当时天下寺院,遂而从之。

  除了道安所立“僧尼轨范”之外,当时还有支遁(支道林)曾立“众僧集仪度”;道安的弟子,东晋庐山僧团的领袖慧远法师曾立“法社节度”。南朝梁代,光孝寺主法云亦曾奉诏创制清规。但是述诸清规轨范,均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寺院僧众仪规守则,直到唐代百丈怀海禅师创立清规,才算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丛林清规。

  二、百丈与《百丈清规》

  百丈怀海禅师,生于唐玄宗开元八年(720年),卒于宪宗元和九年(814年)。俗姓王,祖籍太原。其祖上因避永嘉之乱而来到福建,因此他本人出生于福建长乐。先依潮阳西山慧照和尚落发,后于衡山受具足戒。他曾叹而言道:“将涤妄源,必游法海;岂唯心证,亦假言诠。”于是到庐江(今安徽庐江县)浮槎寺阅藏多年。因听说马祖道一禅师阐化于江西,即前往参学,倾心依附。他与西堂智藏、南泉普愿同为马祖门下入室弟子,而且被誉为马祖门下“三大士”。据《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陈诩撰于元和十三年)记:“大寂(道一)之徒多诸龙象。或名阙万乘,人依京辇;或化洽一方,各安郡国。唯大师(即指怀海)好尚幽隐,栖止云松。遗名而德称益高,独往而学徒弥盛。其有遍探讲肆,历抵禅关,滞着未祛,空有犹阂,靡不缄藏,万里取决一言。疑网云张,智刃冰断。由是齐鲁燕代,荆吴闽蜀,望影星奔,怜声飙至。”此后,他先住石门,继往新吴(今江西奉新县)大雄山。其山“岩峦峻极,故号百丈”。怀海禅师也因此而被称为“百丈禅师”。

  唐代,正是中国佛教发展达到兴盛发达之时代。从印度传来之佛教,经过数百年的成长发展,其经典的研究、教理之发挥、教阶制度的完善、寺院经济的强大以及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政治势力的协调融和,各方面都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于是,作为外来宗教的佛教,终于慢慢演变成为适合中国社会的中国佛教。中国佛教各宗派的兴起和发展,就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

  禅宗作为佛教的一个宗派,在这一时代,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相传由达摩祖师传来的这一“教外别传”的佛教宗派,自南北朝到唐代,已经经历了好几百年。通过历代祖师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六祖慧能的发扬光大,这一以“明心见性”为宗旨的宗派,先是在南方的江西、湖南、浙江、福建等省内普遍发展,接着又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得到流传。参禅习禅,追求精神解脱和个性的绝对自由,成了知识阶层中一部分人所向往的境界。禅僧愈来愈多,一方面显示了禅宗的兴旺和发展,一方面却也引起了一些具体问题。因为,这时的禅宗虽然兴盛,但却没有自己的寺院。禅僧们只是寄居于律寺中,或在其中别立禅院。禅师们意识到:这给说法和住持带来许多不便。于是从马祖道一开始,就着手开山立寺,别建丛林。到了百丈怀海,则一改佛教东传以来的初制,他“设规不循律制”,对原有的戒规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于是即有百丈清规之出现。据宋代学士杨亿所作《百丈清规序》记:“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自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立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曰:佛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或由:《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哉?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

  怀海所立的禅门规式,详细内容现已不存,但在《宋高僧传》和杨亿所作《百丈清规序》中,还保存一些基本的资料。现将《百丈清规序》中记载的怀海所立清规内容摘录如下:

  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即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树法堂者,表佛祖亲嘱受,当代为尊也。所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槐架,挂褡道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胁吉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其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斋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摒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扩宗纲故。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到,怀海所作的禅门规式,从寺院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经济活动、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新颖的制度,这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宋高僧传》中说,自怀海创立禅门规式之后,“天下禅宗如风偃草。禅门独行由海之始也”。

  首先,这些规式制度,是怀海禅师按照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制订,而不是生搬硬套、全面“引进”。他并不受各种大小乘经典的束缚,而是博约折中,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律规制度,这说明他具有一定的卓识远见。禅宗的丛林清规能够对后来的中国佛教发展产生如此重大和深刻的影响,与怀海的这种见识是分不开的。

  其次,他根据当时禅宗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别立禅居,改变了以往禅僧没有自己的寺院,只能寄居于其他宗派寺院的状况,使禅宗作为一个独立的佛教宗派成为客观事实,同时也为今后禅宗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不立佛殿,唯树法堂,意味着佛法高于一切,超乎言象之外。突出了禅宗的修行特点,树立了作为“教外别传”的禅宗独特的形象。虽然后来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但在当时确实反映了这一发展中的佛教宗派的自信心和生命力。

  确立了朝参夕聚的禅习制度。学众不分多少高下,按照出家时间的长短,都安排于僧堂中,体现了教团内众生平等的观念。除了在人室请益时,平时“任学者勤怠”,“不拘常准”,强调个人的自我发展,这对修行者自信心的确立、对禅的体验和修习,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完善了寺院的组织管理系统。在此之前,寺院的主要职事僧有上座、寺主、维那,称为“三纲”。上座多为年高德韶者担任,多由朝廷任命。怀海所立清规,以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禅学修养者为“长老”,住于方丈之室,因此后来寺院住持多有称为“方丈”的。寺院置各种管理部门,各部门都设首领以主其事,各司其职,职责分别,有条有理,使僧人都能有一个较为安稳的修行环境。

  加强了监督管理职能。对于“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者以及犯各种律规戒条者,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各种不同的处分,以维护寺院的清规制度。

  行普请法,上下均力,开荒耕作,这对禅宗,乃至于佛教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普请法的实施使禅宗在经济上确立了自给自足的地位,摆脱了佛教的经济依附状况,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佛教僧侣的一些不利看法。而且,这种上下均力的普清法适应了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中国漫长的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中显示了它的生命力,也为禅宗后来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如果说,唐代中国佛教各宗派的出现,标志着佛教教义思想方面已经开始中国化,那么,百丈怀海关于丛林清规的制订,则是在佛教经济、寺院结构、僧团的组织制度和僧人的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推动了佛教中国化的进程。怀海自己则是严格遵守这些清规制度的模范。相传他到了晚年,仍然坚持参加劳作。有一次他的弟子为照顾他身体,不让他去参加劳作,就把他的工具藏起来。他找不到工具,一天没干活,就一天不吃饭。于是禅门留下“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佳话。

  百丈禅师所立的丛林清规,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自宋代以后,有过几次增订。元代至元年间(1264—1294年),江西奉新百丈山住持德辉又奉敕重修,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沂等校正,辑为定本,由朝廷颁敕,遍行天下丛林,此即为现存的《敕修百丈清规》。而百丈禅师所作的清规,则被称为“古清规”。现存的《百丈清规》共有上、下两卷,分为:祝厘、报恩、报本、尊祖、住持、两序、大众、节腊、法器等九章,对寺院僧团的组织体制、宗教活动、日常生活等有详细规定。

  三、丛林清规制度述略

  早期的丛林组织形式还比较简单,主要设有方丈、法堂、僧堂和寮舍。后来丛林规模日渐庞大,其组织形式也不断复杂化。宋代宗颐所作《禅苑清规》中,记载有丛林各种职事名目二十多种。另外在他所作的《龟镜文》中还概括介绍了各等职事的职责:“丛林之设要之本为众僧,是以开示众僧故有长老,表仪众僧故有首座,荷负众僧故有监院,调和众僧故有维那,供养众僧故有典座,为众僧作务故有直岁,为众僧出纳故有库头,为众僧主典翰墨故有书状,为众僧守护教故有藏主,为众僧迎待故有知客,为众僧召讲故有侍者,为众僧看守衣钵故有寮主,为众僧供侍汤药故有堂主,为众僧洗濯故有浴主,为众僧御寒故有炭头,为众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为众僧执劳故有园头、磨头、庄主,为众僧涤除故有净头,为众僧给侍故有净人。”

  现在一般规模较大的丛林,具有比较完备的组织系统。

  丛林的最高首领为住持,他是执掌一寺事务的主僧,是全寺的最高行政首领和宗教领袖。“住持”一词有久住护持、安住于世护持佛法之意。如《无量寿经优婆提舍原生偈》中有“正觉阿弥陀,法王善住持”、《高僧传》卷十一有“是后迦叶、阿难、末田地、舍那婆斯、优婆掘多,此五罗汉次第住持”等,就是指能护持佛法而便得以流传于世的意思。将“住持”一词作为寺院职司而专称执掌一寺事务的主僧,则是由百丈怀海禅师制定的丛林清规始。此外这一名词称呼寺院主僧,也含有因其住持佛法之意,如《禅苑清规》中说,“名处一方,续佛慧命,斯曰住持。”住持和尚的产生,一般由僧众推举。被推举担任住持者,必须要有较高的德望、有广博的佛学知识及一定的宗教修养。具备了这些条件,经僧众们推举之后,还需得到诸山长老以及其他丛林住持的赞同。如果一切条件成熟,则要经过一次隆重的升座、人院仪式,才算正式任职。住持负责全寺的一切重要宗教事务,包括僧众的教育、修持、讲经弘法,主持规模较大的佛事活动等。此外还全权掌管寺院的一切事务。

  现在一般又将寺院的住持称为“方丈”。“方丈”的本来意思是指一丈见方的居室。源于《维摩诘经》中所说的毗耶离城长者维摩诘居士所居之室。据经中说,当时文殊菩萨受佛之命,带领八千菩萨、五百声闻弟子等去维摩诘处问疾。见室内唯置一床,维摩居士卧于其上。大众人室而不感到其室狭小,维摩诘又“以神通力现三万二千师子座”,等等。唐显庆年间(656—660年)曾任黄水县令的王玄策出使印度,他到毗耶离城参观维摩旧址,曾以笏板测量“维摩示疾”之室,纵横各有十笏,故号为“方丈之室”。按印度习俗,僧房多以一丈见方为制,如著名的那烂陀寺就是如此。《大唐西域法语法高僧传》释慧轮条中记,那烂寺“其僧房也,面有九焉(即每一面有九间僧房),一一房中可方丈许。”百丈禅师作丛林清规,以住持和尚处于方丈,为同维摩诘之室。于是方丈成为住持和尚居处之称,后来遂成为住持的代称。现在一般便把寺院的住持和尚直接称作为方丈。

  方丈之下设有禅堂、客堂、衣钵寮、库房,这是丛林的四个最基本机构,通常称之为“四大堂口”。禅堂是禅院宗教活动的中心,是禅僧们修习参禅之处。一般来说,禅堂的中间是一座佛龛,沿墙周围设有供禅僧参禅用的长连凳。禅堂的门上,通常挂有幕布,上挂一块写有“止静”字样的牌子,这是告诉人们:僧人们都在参禅修习,请过住人等保持安静,任何人都不得人内。

  客堂是寺院接待客人之处。寺院每当有客人光临,即由知客僧出面接待照应。较大的寺院还设有知客多名。若有别处僧人前来挂单的,也须先到客堂,由知客僧问清情况再作决定。客堂党政军管辖大寮(厨房)、云水堂(安置暂时挂单僧人的地方)。

  衣钵寮相当于方丈的事务所。其中任职的僧人相当于方丈的秘书和助手,有时也须协助方丈处理一些日常事务。

  库房是经管寺院日常应用物品的机构,相当于寺院的财政和后勤部门,因此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机构。库房的头领是监院,他的下面有副寺和库头分别负责具体事务。监院在寺中的权力仅次于住持,当然责任也很重大。

  丛林的职事人员有序职和列职的区别。序职是一种资格,列职则是一种实职。职事人员的多少依丛林规模建制的大小而定。各类职事又分为东西两序,据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佛教手册》所载,现在寺院中两序主要职事和他们所负之责,大致情况略表如下:

  一、西序

  序职 列职

  首座 佛学讲授主讲 典座 经营日常事务、餐饮

  西堂 负责宣讲开示 柴头 亦称炭头,掌管资料

  后堂 负责讲说 饭头

  堂主 管理学僧 菜头

  书记 记录文书 火头

  藏主 亦称知藏,管理藏经图书 茶头

  僧值 值日(夜)僧 行堂 管理食堂

  知客 亦称典宾,招待客人、

  接受佛事委托,参与

  寺院经济的运营 门头管理门房

  参头 净头 清扫厕所

  司水 管理洗浣水等 照头 款待来客

  二、东序

  序职 列职

  维那 管理众僧,起腔领念 都监 上辅住持,下质监院

  悦众 敲打法器以配合维那 监院 综理寺务

  祖侍 祖堂杂役 副寺 亦称库头,相当于副监院

  烧香 库师 保管财物

\

  记录 书记、收发文件 监收 经收财物

  衣钵 监理法具及贵重物品 寮元 掌管器物、消耗品

  汤药 为方丈熬汤煎药 殿主 负责佛堂清洁

  侍者 服侍长老,任杂事 钟头

  香灯 掌管香烛 鼓头

  现在丛林中实行的清规,主要有结夏安居、安单、请职、贴单、打七、普请、岁计、肃众等。

  结夏安居即又称结夏,这一仪制本起源于印度。由于气候原因,大约在五月到八月份之间的三个月,是印度的雨季。在这一时期,佛教禁止僧尼外出,以免误伤草木小虫等生物,无意中犯下“杀生”之戒,而佛教徒则利用这段时期在寺内坐禅修学,接受供养。安居的时期分两种,一种是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称为“前安居”;一种是从六月十六日到九月十六日,称为“后安居”。《大唐西域记》卷二:“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到九月十六日。”这一时期正值雨季,故又称“雨安居”。至今在南亚和东南亚各国的佛教中,仍称为“雨安居”。中国佛教则一般以旧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为安居期。因这一时期恰值夏季,所以称为“夏安居”、“结夏”或“结制”。安居结束又称为“解夏”、“解制”或“安居竟”。唐宋以来,结夏之制成了禅宗寺院丛林清规之一。在结夏期间,为使丛林清众安心修习,禁止僧人外出游方挂单。此外,丛林中还有参照结夏之制,在每年冬天结制安居的,称为“冬安居”。近代一些大的丛林即实行结冬参禅、结夏讲经的“冬参夏讲”制度。

  安单也是丛林中重要的清规之一。按佛教律制,出家人除三衣一钵之外,不许另蓄私产。佛陀时代的出家比丘,日中一食,树下一宿,追求的是精神上的解脱。因此,原则上佛教寺院不是某一僧人或某一派僧团的私产,而是应当为十方僧众所共有。依丛林制度,凡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只要衣钵戒牒俱全,并能遵守丛林清规,都可在寺院中挂搭(挂单)居住。据《敕修百丈清规》卷下“大众”章记,欲挂搭之僧来到寺院后,须先人旦过寮(即云水堂,禅林行脚僧宿泊之处),得知客僧接待询问后即可暂住。挂搭的时间一般从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四月一日止。四月至七月为结制安居期,丛林锁旦过寮,禁止游方挂搭。挂搭的僧人须守清规和共住规约。如挂搭时久,能遵守规约无犯的,可送人禅堂,这就叫做“安单”。安单后的僧众即成为本寺常住,通称为清众。

  请职是寺院每年要进行的新的人事安排。由方丈与长老、退居方丈等商量,并结合各人能力和任职情况进行考虑,加以重新任命。这是丛林中的一项重要行事,在请职前后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和活动。

  普请又叫出坡,这是丛林中具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普请是普遍邀请大众参加劳作的意思。《禅门规式》讲普请是“上下均力”,《僧史略》上称“共作者,谓之普请”。丛林中有时需要普邀大众参加某些劳务活动,或需要决定各人具体分担的日常作务时,就要在僧堂中聚集大众,行“普请”法。在行普请时,一般要挂普请牌。普请牌是一长方形木牌,上下直书“普请”两个大字,左下角上另有“值岁白”等小字。

  岁计是丛林岁末会计报告制度,由住持加以审查。现在则多是按月进行算账。

  打七是以七天为一期进行禅修,故又称禅七。目的是希望在一定的时期内获得某种证悟。打七的时期有七七或十七不等,一般在每年十月以后举行。每一禅七的开始和结束,称为起七和解七,各有规定的仪式。

  肃众即对犯清规的僧众进行处分。

  除了这些丛林制度外,近代一些大的丛林,还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制订了一些《共住规约》,为全寺僧众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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