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9月7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
全论分三:一、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分三:丙一、所知境;丙二、能知识;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所有的正量、非正量,所有的遮破和建立,都没有不观待相违和相属的。做任何的建立或遮破都要通过正量。如果果法和因之间没有相属,没有关系,就不可能产生正量。正量要靠相属关系,所以首先讲相属和相违。
正量和非正量的论述,真因或假因的辨别,都要靠相属的关系。在一个论述中,因和法之间若是没有关系,就不是真因,而是假因,不成立相属。真因引出的是正量,假因引出的是非正量。建立和遮破,都是通过真因、正量来衡量的;正量、非正量都观待相属及相违。因此,在观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违与相属。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一切所知——要了知的一切法,都超不出有实法与无实法的范围,都归纳于有实法和无实法中。有实法是存在的,在世间是能起到作用的;无实法是不存在的,在世间是不能起到作用的。有实法分异体(他体)和一体。他体就是两个不同体的实有法,那么外境中不可能有联系在一起的相属,也可以说在自性上不可能有相属。
相属也叫关系,它有两种,一种是同性相属,一个是彼生相属,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都是这样抉择的。
其实我们经常说的“关系”,概念很模糊。关系有很多,比如:因果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等等。有的关系正确,有的关系不是很正确。其中正确的关系,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有的是不正确的关系,不存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并不成立真正的关系,只能说说而已。同性相属:如柱子和它的无常——柱子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彼生相属:如种子和苗芽,父亲和儿子——苗芽是通过种子产生的,儿子是通过父亲产生的。
这里强调的是外境上不会有相属,不会有关系;这个关系是由分别心假立的。通过种子可以产生苗芽,但是二者在外境自性上不可能存在关系,不可能有相属。因为无实法是不存在的,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如同兔角、龟毛一样
。但可以由分别心假立的一个相属关系,这就是彼生相属。有实法要么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要么以多体的方式存在,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存在方式。若以一体的方式存在,就不能说自己跟自己成立关系,自己跟自己相属;若是他体,他体之间都是互不混淆,都在各自的位置上以自己的特征事实存在,所以也不能成立关系,不能存在相属。
成立关系要靠心识,尤其要靠分别念。若自相上存在关系,那么即使一个人没有“烟是由火产生”的常识,在他看到烟时,也会知道烟是从火里产生的。看到一个事物自相时,就能了知另一个事物,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外境自相上不会存在相属。
但是章那巴等前因明的一些论师说:相属在外境上实实在在存在,如通过父亲产生了儿子,通过种子产生了苗芽,这都是亲眼所见。那么外境上怎么没有相属呢?外境上不仅有实法有相属,而且无实法也有相属。
他们认为若无实法不能成立相属,会有很大过失。因为用离一多因可以抉择空性:轮涅一切法,是无实有,离一多的故。“轮涅一切法”是有法,“无实有”是立宗,“离一多因”是因。一切法无实有,这个无实有是个无遮,无遮就是什么也不存在的意思,即无实法,就像兔角一样。如果无实法不能跟任何他法成立关系,不能有相属,那么在这个论式中的,“无实法”就无法跟论述当中的因(如离一多因)成立关系,那样的话离一多因就不是真因了。
还有,“离一多因”是万法不是以一的方式存在也不是以多的方式存在,是无实法,也就是一种无遮,什么也不存在的状态。因和立宗这两个无实法不能成立关系。若是反过来可以有关系,也可以成立相属,但这也是不可能的。立宗“无实有”反过来就是实有。抉择胜义谛的时候,实有在世间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反过来也不成立关系。那么,没有相属关系的因,就不是真因了。一般通过离一多因是可以抉择空性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这是他们认为无实法也有关系,也有相属的理由。若非如此,离一多因就成了假因,就无法抉择空性。下面要进行遮破。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驳:这种论调绝不应理。无有本体的无实法如果与他法之间有关联,有相,那么它自身也自然就成为有实法了。无实法的本体是什么也不存在的,所以不可能有同性相属。假设无实法与他法有彼生相属,就成为果有实法了。所以无实法是无法成立相属的。
此外还有过失:本来,任何一法不舍弃他法,与他法有关联,就是所有相属共同的法相,有实法也可确定为自他二法。由于自身与他法不会混在一起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无实法无有本体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可见,事实上,有实法与无实法这两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属。
前因明派论师认为,有实法的相属是在外境自性上存在,并且无实法也有相属,这都是不成立的。外境上不会有相属,无实法也不可能存在相属。这是总破。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作为一个本性的外境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不能成为两个法,不可以建立相属关系。诸如所作与无常,是心中以反体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属。比如自性相属,不是自己与自己存在相属,其实所作和无常在柱子等外境自性上以他体方式不存在。所作和无常都指这个柱子,柱子也指这个柱子,外境上只有这一个实有法柱子。但是由分别心可以分别柱子、无常、所作,但不是在外境上存在。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雪域派的一些论师宣称:若是你们说无常和所作不存在相属,假设所作与无常的两种反体在所诤事“声音”上面不成立,那么以所作的因证明声音无常的三相推理就不可能实现了,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属。一般通过所作的理由可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这种三相推理是正确的。但是按你们观点,推理就无法实现了。
反体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与因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尽管所作、无常是属于实体的不同反体,但它们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属。这是对方的观点。他们没有直接承许外境上有关系、有相属。虽然反体和柱子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的方式存在,但是在外境上都是有关系的。
驳:所作与无常这两者在声音的实体上是一体这一点,我们也承认,虽然外境本体相同,但这些作为实体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而存在,互不混淆,这样一来,声音、无常、所作、都是不同实体,所作就不是建立无常的因了,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关系,没有相属。
就算是相属,有关系,但如果是同性相属,则不仅只有实体一个,而且反体也成了一个。由此,就像月亮与凉光一样只不过是成了不同的异名。说“柱子、无常、所作”,就好比说“柱子、柱子、柱子”一样,无常、所作、柱子,在反体上都成为一体了。
如果是彼生相属,那反体之间就变成因果关系,不是一体了。无常和所作,一个成为因,一个成为果。比如,所作成为无常的因,先有所作再有无常,这就更不合理了,通过所作更不能说明无常。
综上所述,同性相属(关系)在外境上不存在。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同一时间不存在彼生相属,彼生相属肯定有前后次第。如果有时间先后,那么其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决定不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尚未产生,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因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有实法和无实法之间怎么成立彼生关系呢?
外境上没有相属,都是由分别心来假立的。世间上的关系也是,比如说夫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有没有关系?没有,只是执着而已。若是不执着,两个人怎么能有关系呢?因此,有实法与无实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属。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外道声称: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产生,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起衔接作用单独的连结相属。
驳:如果连结因果的是常法,在因位和果位都存在,显然它已不是有实法,而作为无有做事能力的无实法,根本起不到连接的作用,因为它是不存在的,如同兔角。
连结因果的这一相属若是事实存在,那是在因位上还是在果位上?如果都在,那就变成恒常法了,世间若有一个恒常法就会断灭一切法。若不是恒常的,那肯定会变。连结法若是在因位上,则不可能在果位上存在;若是在果位上,则不可能在因位上存在:这样还是起不到连结的作用。如果要起到作用,连结和连结之间又需要连结,这样就无穷无尽了,加再多的连结也不可成立。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假设有些论师认为:不观待彼此二法独立的火与独立的烟,每一者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属。
相属是两个法的事,尤其是彼生相属,必须是在实体上安立。但是对方的观点是在外境上互相不观待:火是火、烟是烟,种子是种子、苗芽是苗芽,它们都是实有的,各自独立存在的,但是在外境上、自性上都有相属。烟就是自性相属,火就是自性相属。
若是这样,假如不知道这种因果关系的人,他看见苗芽就知道是从种子里产生的,他看见烟就知道是从火里产生的,那根本就不用“山顶上有火,因为冒着烟”的推理了。知道一法的同时就知道另一个法,这是不可能的事。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一些论师认为:因和果二者可以互相观待,一者利益另一者,所以它们之间存在观待相属(这是比较符合我们的心理,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这点也不能成立。因为观待也是由分别心安立的,外境自相上不可能有观待。
再说饶益。因果二者中一个是有实法时另一个是无实法,所利益与能利益的相属在外境上存在实在难以立得住脚。
比如因饶益了果,有因的存在才能产生果,因对果的产生起到了一个作用,这叫饶益,这种相属也是观待的。观待不成立,相属也不成立。所以,饶益也是分别心假立的。怎么饶益?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是无为法,和兔角一样。你跟兔角怎样进行作用?若是对无为法也能起到作用,那你就要承许可以在兔角上刷颜色。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这时候因就成为无实法了,跟石女的儿子一样。如果说无实法能对果起到作用,你就要承许张三的产生是石女的儿子起的作用。外境上不可能存在这种关系。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有些论师认为:如果因不存在,也就不会出生果的名称,这就是一种相属。
驳:如果这样,没有左也不能产生右的名称,没有这边不能存在那边的名称。那么,左边和右边、那边和这边、长和短也变成了相属关系。因为它们之间无有一者就不会出现另一者。
对方又进一步说:不仅仅是观待名言,胜义中也存在无则不生的相属,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关系。
反驳:这一立论通过观察是实体还是反体的方式便可推翻。请问你们是指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还是说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反体?按照第一种情况,在外境上,说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是不可能的。当看到现在的火时,如果过去的火已经不存在,就不会生出现在的烟。然而,由于火已经熄灭的缘故,外境不成立。过去的已经熄灭了,现在和未来的火尚未产生,跟现在的烟不可能存在相属。即便现在的火存在,但因为与正当看见当时烟是同时的缘故,它们之间并不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所以它们不可能相属。按照第二种答案也同样不合理,无有火则不生烟的反体,因为反体是以分别念连结的,而不是以外境来相连的。所以说外境上不存在。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有些人认为:因果自身的法相虽然不存在相属,但因果的种类却存在相属。其实除了因果没有什么种类,如果因果上面还有另外一种种类,而且是实有,我们应该能看见,但是没有看见,所以这是不存在的。但是对方有些论师认为,有这样的一个种类,种类才是相属。
驳:请问种类到底指什么?假设说是因果自身的法相,那么前面的过失仍然无法摆脱。如果认为所谓的种类,除此之外另行有他体存在,这一点在前文中破“总”的时候已经予以否定了。一些外道承许总法是实有的,它覆盖所有的别法,而实事上,在别法上没有这样一个总相。若是有,我们应该能看见,但是没有看见,所以是不存在的;此外还有很多过失。所以这是不成立的。
壬三、破其余相属: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凭借破外境相属的这一理证,可以将承认俱有、会合、聚集、差别、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的所有观点一并推翻。我们来看看对方的这些观点: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比如说水果和水果盘,盘起到让水果不落地的作用,它们之间也有关系,这个关系叫俱有相属。
驳:同时的水果和水果盘没有相属。水果不是盘子,盘子也不是水果,这两个自性法都有自己的特征,互不混淆,所以不可能是同性相属。它们两个同时存在,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但是在心上可以安立相属,也可以说是由分别心假立的。第一刹那盘子用来装水果,第二刹盘子起到了让水果不掉下去的作用,这是彼生相属。但是同一时间的盘子和水果,是不会有这种相属的。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别法和总法之间有相属。别法在外境上存在,总法也在外境上存在,总法覆盖所有的别法,总法和别法之间有密切关系,这叫汇合相属。但是这样的总法是不存在的,所以相属也不可能成立。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还有些人说,无常、所作、有实这些都会聚在一个外境事物上,比如声音上、柱子上、宝瓶上,它们之间的关系叫聚集相属。外境上不存在这些反体,已经进行过遮破。我们心里可以成立这种关系,但这是同性相属,不用另外立一个相属。
有谓依他知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也有宗派论师承许说:依靠不同他体来了知他法,就像通过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样,这是差别相属。比如一个经常拿手杖的人,看见他的手杖在门外,由此可以了知这个人在里面。再比如车在外面,由此可以了知车的主人在屋里。若没有关系,不可能通过一法了知另外一法。
但是拐杖和拿拐杖的人,车和车主,不可能有同性相属,因为是两个实有法。彼生相属应该有前后次第,但是同一时间的这两个法不可能有任何关系,所以也不可能是彼生相属。但是通过拐杖了知拿拐杖的人,先看见拐杖,然后知道拿拐杖的人,中间间隔了很多刹那,不是同一时间。产生这种正确的观点,就是彼生相属,不用安立另外的相属。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些人认为,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连结相属。我们在分别念前可以成立相属,但这也是彼生相属,外境上不可能成立相属。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外道承许神我是常有的、实有的,能屈伸四肢。我和我的四肢也有相属关系,这叫能做相属。这样的神我存不存在?是不存在的,这种相属也是不存在的。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还有些人说:眼睛看色法是一种接触相属。
其实通过外境、眼根,前一个刹那心,这三个法和合产生眼识,这是彼生相属,不是另外一个相属。眼识和外境色法、眼根,同一时间内不可能有关系。但是前一个眼根、外境、心识三者结合,就可以产生第二个眼识,第二个刹那心,这就是彼生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愚者们众说纷纭。这些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要么根本不是相属。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有些相属有正量的损害,通过正量可以遮破,这都不是真正的相属;有些相属没有正量的损害,符合正量,这些关系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只能归纳到这两种类别里。
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这是萨迦班智达对因明前派的论师说的。他们都说承许法称论师的观点,却又把法称论师已经遮破过的观点又捡回来了。就像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这些呕吐物,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这也是一种嘲笑。外道可能有他们的观点和承许,但是因明前派的论师还跟外道学,把法称论师在《释量论》已经遮破过、明确说明不合理的又都捡起来了,这是相当不好的事情。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涌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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